◎夏禾
關於勸和解這件事,應該是律師辦案必經之路,如果和解是雙方當事人心甘情願的結果,我想,沒有人不樂見其成,但如果是強渡關山的勸和,恐怕非當事人之福,甚至是禍。
某件民案第一次開庭,某位裁判者開庭未幾自詡公道伯,就直接代替一方開出和解價碼,強要他方律師立刻電詢當事人能否接受。律師不從,裁判者尚稱:「你不去問,你怎麼知道當事人不願意接受?身為律師不應該阻撓當事人和解喔!你不去問,我下次就請你當事人親自到庭…。」,我想,就算律師百般委婉地轉達,當事人心中難道都不會OS「律師怎麼都不幫我爭取,我花錢請律師幹嘛?」裁判者自以為是的做法,真是難為律師。
又某件車禍賠償案件,當事人兩老痛失愛子,歷經民、刑數審好幾次的調解,雙方就賠償價碼就是沒有共識,後來同有肇事責任之他方終因刑案判決確定入獄服刑,某次開庭,裁判者傳訊當事人到庭,不意外,是為了勸諭當事人和解。裁判者殷殷切切勸諭我方當事人接受他方開的價碼,他方名下無產且已入獄,不和解日後恐怕一毛錢都要不到,當事人歷經數審煎熬也累了,眼見肇事者未有真心悔意,在痛哭後勉為其難地接受和解數額。以結果論而言,無法挑剔裁判者的費心,和解確實是當事人最佳利益。然而,裁判者喜於案件和解,竟接著對當事人說:「今日事情很圓滿,回去點香告訴你兒子,他在天之靈,一定會為父母欣喜…」。步出庭外,當事人哭著告訴我,他不敢點香告訴他兒子,他的兒子很孝順,若有知,會很傷心,他的一條命獲得不值的賠償,沒有辦法換給兩老保障…。這些話言猶在耳,裁判者所稱的圓滿顯然不是當事人的圓滿,裁判者的用心值得肯定但不能多點同理心,對當事人可能造成二次傷害,律師無言以對。